无锡市房地产评估咨询行业协会
2019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无锡市房地产评估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Wuxi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Consul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无锡市从事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咨询活动的执业单位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作为根本宗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从事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无锡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办会原则:民主办会,自主办会,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自觉接受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家园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政府与评估咨询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向政府反映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 宣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行业对社会公众的专业作用、职责和职业道德,搞好会员服务工作、维护行业利益,反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行业的意见和要求,支持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和评估咨询机构依法执业,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评估咨询机构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评估咨询机构及评估咨询从业人员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通过执业活动检查,评估报告抽查、评审,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通报行业情况等,开展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行业自律性管理;
(四)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资质预审和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五) 开展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房地产、土地评估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向政府提出评估技术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 协调与指导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机构间的评估活动,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执业责任鉴定,为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纠纷的调处、裁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七) 开展执业纪律检查,对涉及违章违规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违章违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向主管及有关部门通报;
(八) 接受委托,承担和组织全市房地产、土地评估执业机构的年检工作及资信评级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机构和优秀的估价师;
(九) 协助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包含征收补偿评估咨询业务在内的估价员及估价师职前、职后的业务培训,不断更新本会会员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十) 组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理论与应用方法的研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办好协会网站,总结、编辑、出版房地产、土地评估的有关经验和技术信息资料、期刊等;
(十一) 代表无锡市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行业参加国内有关学术、协会组织,并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十三) 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提高自身能力做好行业发展的主心骨,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四) 参与并接受政府部门采购的公共服务;
(十五) 加强党的建设和群众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实行自愿入会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房地产或土地评估咨询执业资质的机构及在本市申请注册的异地分支机构(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可以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应当是具有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相关的学术单位及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申请入会需有两个单位会员推荐;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文办理入会手续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信息资料权;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爱惜本会名誉,接受本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公开公告,停止其会籍及一切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信誉和行业利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审议章程修改预案;
(十一)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十二) 制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选优秀会员,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 委托、授权内设机构行使某些职权;
(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审批、处理会长或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开支;
(八) 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 处理会长、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编印期刊、资料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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